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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一步加强第二类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相关问答8则
作者: 来源: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2023-12-06 19:32:27    文字:【】【】【
关于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重组胶原蛋白、抗HPV等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的通知》的问题答疑

一、妇科阴道凝胶类产品适用范围应如何规范描述?

一是妇科凝胶类产品适用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定义的情形。

二是妇科凝胶类产品适用范围描述应符合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描述:“通过在阴道壁形成一层保护性凝胶膜。将阴道壁与外界细菌物理隔离,从而阻止病原微生物定植”,如预期用途适用于各类阴道炎、宫颈炎的辅助治疗,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评价。通过抗菌治疗作用达到的预期用途,不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不应使用“用于缓解或治疗阴道炎引起的分泌物增多、瘙痒、疼痛,以及宫颈炎、宫颈糜烂引起的充血、水肿、分泌物增多的症状”等非医疗器械功能的描述。

三是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抗HPV的阴道凝胶类产品根据国家局标管中心2020年公布的分类文件,其预期用途为:“达到降低局部HPV载量的目的”;工作原理为“如产品主要通过褐藻酸盐表面所带阴离子,与HPV衣壳蛋白正电荷区域结合,阻断病毒侵入阴道粘膜基底层的宿主细胞,从而达到阻断HPV感染的目的”,暂限定产品预期用途为“用于降低局部的HPV载量”,且应提供试验资料证明产品符合上述工作原理。如产品结构中包含但不限于褐藻酸盐(或其他类似成分)等成分时,通过上述成分所带负电荷与HPV衣壳蛋白正电荷区域结合,用于降低局部的HPV载量时,按II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产品预期用途不限定为“用于降低局部的 HPV 载量”,不应按 II 类器械注册,建议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判定程序界定产品管理属性或通过申请分类界定确定产品属性或类别。

产品结构组成、主要材料相同但是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不同时,原则上不做同一注册单元。

二、如何证明产品不发挥药理学作用?

相关产品证明所含成分不发挥药理学作用时,既要依据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FDA非活性成分目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数据库、食品(含保健食品)相关标准或企业自检报告,同时也要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如百度、万方数据库、cnki数据库等),再结合产品实际接触人体的部位、预期用途,综合判定所含成分有无发挥药理学作用。

原则上,有公开资料证明所含成分能对人体产生消炎、抗氧化、止痒、镇痛、创面收敛等作用且无法提供该成分不发挥药理学作用的证明材料时,不应按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三、如何证明产品不发挥抗菌作用?

原则上应根据WS/T650-2019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抗菌药物审评指导原则等文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产品的抗抑菌检测报告证明产品不发挥抗菌(包括抑菌和杀菌)作用。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具有抗菌作用(或抑菌或杀菌作用)时,不应按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四、如何证明产品不被人体吸收?

按照GB/T27825-2011《化学品皮肤吸收 体内试验方法》,应根据产品临床用途(创面的接触部位和接触时间)科学设计实验方案,原则上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相关成分不可被人体创面吸收。

五、如何提交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产品的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证明在其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在货架有效期内满足使用要求。货架有效期研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四部 9001 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等进行。而货架有效期的研究资料一般应包含试验条件(温度/湿度、运输条件)、测试项目、判定标准、加速老化参数(如适用)、测试时间点、样品型号规格、批次及样本量、测试数据结果及分析、试验结论等。

应当将产品使用稳定性与货架有效期研究进行区分,尤其是大规格、重复使用的产品,应考虑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生命周期内维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使用稳定性一般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运输稳定性通常通过模拟运输试验进行,通过模拟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湿度、气压等)变化、跌落、碰撞、振动等,产品不会发生性能、功能改变,包装系统具有保护产品的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观察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异常现象,测试产品性能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含液体的敷料产品,还需考虑低温或冻融情况。

六、如何提交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

应当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第33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科学严谨做好临床评价审查工作。

1.严格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第33号)的产品描述,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若申报产品属于《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将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2.严格按照临床评价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审查,有具体产品指导原则或者具体产品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应按照相应指导原则要求开展审查。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临床评价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等同性论证,对比器械应与申报产品必须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存在差异的,应对差异部分进行分析,佐证差异对安全性、有效性无影响,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3.原则上选择一个对比器械,若选用一个以上对比器械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照临床评价流程,将申报产品分别与对比器械进行充分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注册申请人应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器械。

4.通过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评价的,必须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应当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第13号)要求执行。

5.严格按照《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年第77号)要求使用真实世界临床数据,在产品注册时,真实世界临床证据仅作为现有临床评价要求外的补充证据。

七、如何进行成分的排序?

产品结构组成中应列明所有成分的名称,排序应按照主要成分、辅料的含量/浓度从高到低依次降序排列,纯化水等基质成分排序最后。

八、如何规范敷料类产品分类?

对于拟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如未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依据已发布的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公告等有效分类文件无法判断,又无同类产品分类界定结果公示的,应当申请分类界定,分类界定结果明确后,再受理产品注册。

对于已受理的产品类别有疑问的,技术审评人员应当在技术审评阶段与医疗器械处进行沟通交流。对于产品类别无法判定的,应在发送补充材料通知的同时,提请分类界定,由器械处按照我省医疗器械分类程序办理,如无法直接分类的,由器械处报送国家局标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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