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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挂网需获得医保代码,明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易联启航    发布于:2023-11-01 18:12:28    文字:【】【】【

今日,《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同时,湖南医保局发布意见解读文件。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意见,通过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有序推进医用耗材分类采购、逐步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加强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以及强化综合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全程监管等措施,形成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

意见重点内容如下:

一、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01、统一阳光挂网平台:2023年底,实现唯一平台招采管理系统

全省医用耗材唯一阳光挂网平台为招采管理系统,2023年底前,分步完成全省各级各类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平台向招采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实现医用耗材一个平台挂网、全省覆盖,消除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碎片化”。

02、统一阳光挂网基础信息:耗材挂网必须获得医保代码

全省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必须是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国家未发布医保代码的除外),对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库信息,统一规范省招采管理系统医用耗材基础信息,实现带码挂网、带码采购。

二、有序推进医用耗材分类采购

01、全面实施阳光采购:定期采集全国耗材价格,对挂网产品进行比对分析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并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招采管理系统采购、公开交易。招采管理系统定期采集全国各省份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信息对挂网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其挂网价格进行提示和调控;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其采购价格进行提示、预警和调控。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02、扎实推进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带量采购,实施多层次组织

根据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要求,按照“政府组织、平台操作”的方式,实施多层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积极组建、参与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适时开展省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指导开展全省市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03、积极开展组团联盟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联盟联合议价采购

对国家、省际联盟、省级和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外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自行组成采购联合体开展联盟联合议价采购,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在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

三、逐步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

01、明确实施范围:医用耗材/企业范围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的产品范围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具有医保代码的医用耗材以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企业范围为:参加该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02、建立挂网交易规范:制定耗材挂网目录,明确耗材分类挂网条件

制定医用耗材挂网目录,明确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挂网条件,确定挂网价格形成规则,建立分类采购交易行为准则。建立医用耗材挂网目录、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与主体的相应责任和约束激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01、统一全省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实现集采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完善省级医用耗材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动态维护更新,实现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推进医保代码在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做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带码监测”,实现集采机构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02、推进省级招采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强化对集采全过程支撑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招采管理系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落地应用。提升完善招采管理系统招采合一功能,强化对集中采购全过程支撑和综合监管; 加强与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实行对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配送与使用、支付与结算、监督与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加强对集中采购数据的监测分析,为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有序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提升货款结算效率。

五、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01、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坚持网上采购,杜绝往外采购

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网外采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02、加强履约行为监管

落实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为医用耗材质量、供应的主体,经营企业为医用耗材配送主体。

03、强化招采失信惩戒

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强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评级,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分级处置,落实招采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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